办理租赁合同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 或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社员房屋使用证。
个人居民身份证或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 委托证明。
出租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公安局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房地产证》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有产权证明但无《房地产证》须提供承诺书。
单位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并保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承租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公安局颁发的居住证)。
共有房屋出租,需要提供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房屋拟出租前,出租人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主管机关的基层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或准建房的合法文件和证明材料,办理合法的房屋出租登记及备案手续。
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或无偿、借用协议(合同复印件)一份。
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申报纳税证明复印件。
解除协议或情况说明(水/电费清单)(如果需要开具发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议: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完成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如果房屋涉及抵押,需要提前了解并获取银行的同意出租证明。
对于共有房屋,确保所有共有人都同意出租,并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