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传唤是指办案机关通过口头或电话、短信等通讯方式通知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这种传唤方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案件情节轻微:

若案件情节比较轻微,不涉及重大暴力因素,公安机关可能不直接采取抓捕方式,而是通过电话通知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这种方式实质上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口头传唤”。

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

对于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柔性的调查手段:

口头传唤有别于使用《传唤通知书》的书面传唤,它是一种比较柔性的调查手段,有助于减少对嫌疑人的直接压力,同时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

在实施口头传唤时,人民警察应当向被传唤人出示工作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并向被传唤人口头说明其被传唤的原因、法律依据及接受调查的地点等。这样的做法旨在确保传唤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口头传唤是一种灵活且常见的传唤方式,主要适用于轻微案件和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旨在以较为温和的方式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并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