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约前313—前238)名况,战国后期著名思想家,他生活在政局动荡、文化领域百家争鸣的时代。不同思想相互碰撞、交融,为荀子礼法思想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素材。他将“仁”“义”等理念视为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石,并深入思考社会秩序与治理问题,最终构建出独具特色的礼法思想体系,不仅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财富,更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隆礼重法”的思想理念
面对社会动荡、诸侯纷争的现实,荀子深刻认识到儒家德治思想的局限性。因此,他创造性地吸收了法家的法治思想,将法与礼相结合,形成了“隆礼重法”的思想理念。荀子认为,法度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约束作用,有利于礼义的践行。荀子的礼法思想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荀子认为,人性本恶,人们天生具有满足自身欲望的本能,若任由这些欲望肆意发展,人们就会为满足自身欲望而相互争夺,进而导致社会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于是提出“化性起伪”,强调通过后天的礼仪和教育来改造人性。在社会治理上,荀子继承了孔子“为政以德”,注重道德感化的思想主张。同时,荀子则更注重礼的制度性,他将礼视为一种明确的行为规范和制度体系,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认为礼的起源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有序和谐而产生的一种制度和道德规范。
法家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商鞅主张“以法为本”,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荀子认同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认识到仅靠道德感化不足以约束所有人的行为,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他汲取法家“法不阿贵”的理念,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贵贱都要遵守法律。这些理念融入荀子的礼法思想体系,使他主张在社会治理中法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与礼相辅相成,共同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荀子认为法的本质在于维护公平与正义。法是一种客观的准则,如同衡量物体的尺度一样,不偏袒任何人。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千差万别,仅靠道德难以保证公平公正。其一,法能明确行为准则。通过制定法律条文,将各种行为规范清晰地呈现给民众,让人们清楚知道哪些行为会受法律制裁,从而起到威慑作用,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其二,法能保障社会秩序。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法律能及时介入,对违法者进行惩处,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荀子认为,法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原则和方法。首先,执法者的素质至关重要。执法者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条文,才能准确判断行为的合法性。同时,执法者还要秉持公正无私的态度,不被个人情感和利益所左右,严格依法办事。其次,法律的宣传和教育不可或缺。要让民众了解法律,明白法律的重要性和具体规定,才能自觉遵守法律。再者,法律实施要注重连贯性和稳定性。法律不能朝令夕改,让民众无所适从,要保持相对稳定,为社会提供持续行为规范。
同时,道家与名家思想对荀子也产生了一定影响。道家主张顺应自然规律,荀子从中领悟到人类社会的运行也有其内在规律,不可违背。他提出“天行有常”的观点,认为自然界有其固定法则,人类应在遵循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名家注重逻辑思辨,受其启发,在构建礼法思想体系时,荀子注重概念的清晰界定和逻辑的严密性。他对各种概念进行深入分析和阐释,使礼法思想更具理论性和系统性。
在礼法关系上,荀子对于礼法关系的理解具有深刻的辩证性。他认为,礼与法并非截然对立,而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礼侧重于道德教化,通过内在的修养和自律来实现社会秩序;法则侧重于外在强制,通过明确的规则和制裁来维护社会稳定。在古代社会,许多行为既受到礼的约束,也受到法的规范。例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问题,礼要求子女要孝顺父母,在生活上关心照顾,在精神上敬重爱戴;而法律则规定了子女赡养父母的具体义务,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将受到法律制裁。礼侧重于从道德层面引导人们自觉遵守规范,通过内心的认同和羞耻感来约束行为;法侧重于从外在强制力层面,对严重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惩处。礼的柔性引导和法的刚性约束相结合,能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
在荀子思想中,礼处于主导地位,法处于辅助地位。礼是社会秩序的根本规范,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个人的言谈举止到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有详细的规定。礼通过道德教化深入人心,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而法是在礼无法有效约束时的补充手段。当有人严重违反礼的规范,破坏社会秩序时,法则对其进行惩处。礼的主导地位体现在它是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的集中体现,为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价值导向。法的辅助地位在于它是对礼的保障,通过强制力确保礼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礼与法两者共同构建起稳定的社会治理体系。
礼法辩证融合与现代社会价值
荀子作为战国末期著名的思想家,其礼法思想在历史长河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荀子提出的“隆礼重法,礼法并重”思想,不仅在当时影响深远,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依然具备极高的借鉴价值。首先,荀子礼法思想在解决社会矛盾冲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礼法结合,许多社会矛盾得到妥善解决,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这种模式在传统社会得到广泛应用,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为国家的繁荣昌盛提供了保障。其次,荀子的礼法思想对中国思想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战国末期百家争鸣的环境中,荀子融合多家思想,使儒家思想更具包容性与适应性。他的“性恶论”虽与孟子“性善论”相悖,却从另一角度丰富了儒家对人性的认知,为儒家道德教育和社会治理理论提供新的思考方向。再次,荀子礼法思想深刻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在法律起源方面,荀子认为礼起源于对人性和社会秩序的考量,这一观点为传统法律起源提供理论基础,使中国古代法律从一开始就与道德伦理紧密相连。从法律制度演变看,汉代“引经决狱”现象盛行,将儒家经典作为判案依据,体现礼与法的融合,这与荀子礼法互补思想相符。这种礼法结合模式贯穿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始终,塑造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道德教化、强调等级秩序、追求和谐稳定的特点。
荀子的礼法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其礼法思想以深刻的洞察力和系统性构建了独特的思想体系,既坚守儒家的人文关怀,又兼具法家的现实主义,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思想资源。首先,荀子礼法并重思想与我国当前倡导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相合。法律和道德作为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二者缺一不可。法律以其强制性和权威性保障社会秩序,而道德则通过内在的约束力和感化力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只有实现法律和道德的相辅相成,才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次,荀子关于礼的调节功能对现代社会矛盾的化解具有积极意义。当今社会,利益多元化导致社会矛盾频发。荀子认为,礼可以调节人们的欲望和利益分配,防止因争夺而引发的混乱。这一思想启示我们,在处理社会矛盾时,应注重道德教化,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应批判地继承荀子礼法思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文明进步提供有力的支撑。
(作者:周园,系广州航海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