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清白之身,但河北省滦州市的李志敏5年多来一直摘不掉公安网上“犯罪分子”的帽子,个人和家庭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事情源于李志敏举报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开矿。2016年5月16日,滦州市法院作出(2015)滦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志敏因犯敲诈勒索罪,获刑11年9个月。2019年7月8日,迁安市法院改判李志敏无罪。然而,2023年7月,李志敏偶然发现公安网上还存有其“违法犯罪前科”的案底信息。

李志敏为此多次要求滦州市公安局协调删除错误信息,但是滦州市公安局光说不做,即便在李志敏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判令滦州市公安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删除,或申请有修改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删除,滦州市公安局依然以所谓程序问题为由,至今没有履行法院判决。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犯罪记录应当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既然李志敏已经被法院认定为无罪,那么公安网上所谓案底自然不属于“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该立即删除。

滦州市公安局自称没有权力删除,需要联系河北省公安厅。这可能是实话,但是这样一个对个人家庭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错误,这么长时间一直未能删除,问题到底出在哪呢?其实,李志敏的遭遇并不特殊,从搜索到的信息来看,早在2013年就有个人因为莫名背负犯罪记录要求公安机关消除的新闻。而就在今年3月,有媒体报道四川一女子被他人冒用信息13年、背负犯罪记录难以消除的遭遇。此前,湖南、陕西、上海、内蒙古、四川等多个省份开展了错误录入公民违法犯罪信息问题专项清查整治。但这个问题依然存在,直接原因在于缺乏一个明确可执行的错误信息删除制度,《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当中有“异议与投诉”程序,但是对于错误信息如何删除没有具体规定。

没有具体规定不等于不可删除。实际上这些错误在媒体关注之后基本都能得到解决,并非滦州市公安局所言“整体信息删除不了”。公安机关发现错误之后有义务纠正,而不能任由无辜个人一直戴着“犯罪分子”的帽子。在法院判决之后,滦州市公安局还不履行职责,已经涉嫌行政不作为,按照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无后果则无责任,滦州市公安局之所以对法院判决也能如此敷衍,没有后果是原因之一。相关人员只有切实感觉到责任的压力,才可能对当事人的诉求有更有效率的处理。当然,也要考虑到当前具体操作细则的缺乏,以及信息删除主体的不明。在诸多个人遭遇无妄之灾后,有关部门确实需要明确纠错机制,对于存在错误的“犯罪信息”,应当有快速处理的“绿色通道”,不要再让无辜之人为了自己的清白频繁奔波。 □ 柯锦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