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4月9日消息,近日,该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被告人因醉酒后辱骂、殴打民警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显示,某日晚上,男子李某醉酒后骑行电动车行至许昌市某路口时摔倒,热心市民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处置时,李某拒不配合工作,不断辱骂并挥拳殴打民警及辅警,甚至在民警后续处置过程中,仍耍酒疯继续对民警实施暴力殴打行为,导致一名民警受伤(经鉴定未达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李某在酒醒后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配合执法是公民的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公民应积极配合,任何辱骂、殴打行为均属违法。醉酒不是免责理由,醉酒状态不影响刑事责任认定,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