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特殊动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航空器

2. 机动车

3. 船舶

这些特殊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登记的作用类似于不动产的登记,可以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