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烈属待遇是指为了褒扬为国家英勇牺牲的烈士及其家属,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的一系列经济和精神支持。这些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家属可以按规定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对于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军队还可以发放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增发抚恤金
对于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遗属,在应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基础上,可以按不同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具体增发比例包括: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立二等功的,增发15%。
立三等功的,增发5%。
定期抚恤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确保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其他优待
烈士家属还可能享有一些其他形式的优待,如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优先待遇,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
综上所述,军烈属待遇旨在通过一次性抚恤金、增发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其他优待措施,给予烈士家属充分的经济和精神支持,以体现国家对烈士及其家属的尊重和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