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职工的产假和生育假总计为 158天,其中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基本产假以及上海市额外增加的60天生育假。此外,对于难产的情况,上海还规定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因此,上海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到的假期包括:
1. 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
2. 60天生育假;
3. 难产情况下额外增加的15天产假;
4. 生育多胞胎时,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5.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时享受15天产假;
6. 怀孕满4个月流产时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