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的期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来规定。具体而言,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若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于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因此,一般情况下,行政审批的期限是 45日,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