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流程如下:

准备申请材料

复议申请书:详细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日期等。

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

其他必要材料:如授权委托书、律师代理的相关证明等。

提交申请

可以通过邮寄、亲自递交等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给行政复议机关。

部分地区提供在线申请入口,如“浙里办”客户端,可在此提交网上申请。

等待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申请不符合规定,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如果符合规定但不属于该机关管辖范围,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复议期间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复议机关会在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需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审查和调查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作出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救济途径

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建议: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准确。

选择合适的申请方式,确保申请及时提交。

在复议期间,保持与复议机关的沟通,以便及时了解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