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的认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收入水平
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在628—865元之间。
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在866—1205元之间。
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
生活状况
家庭因病致贫,且成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家庭适龄成员因贫辍学,或家庭因学致贫。
居住C级、D级危房且自身无力改造。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其他特定条件
与子女分户的老人,如果老人患大病或法定赡养人有特殊困难,可纳入识别对象。
有重度残疾或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如重病病人、重度残疾人、因贫辍学、无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安全住房的优先被认定。
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户籍和居住地
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其他相关因素
家庭人口认定,如女儿出嫁户口未迁出、儿子娶妻户口未迁入等情况,应当作家庭贫困人口认定。
农户申请或村组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这些条件综合考量了家庭的经济状况、生活条件、特殊困难等多个方面,以确保扶贫措施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