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残疾证的条件如下:

视力残疾 :双眼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

听力残疾:

双耳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精神残疾:

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智力残疾:

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肢体残疾:

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多重残疾:

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办理手续

1. 残疾人到指定医院评残并到行政审批中心一楼残联窗口办理。因病长期卧床瘫痪两年以上或者严重生活及行为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由村街、乡镇向残联办证窗口申请上门办证(上门办证不包括视力、听力、言语残疾)。

2. 办理残疾人证所需材料包括:

本人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智力、精神残疾和未成年人办证时须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页及相关证明。

因病致残的申办时需持出院一年以上的病历。

异地跨省办理的还需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建议:

申请人应先了解所在地区的具体政策和流程,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材料,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可以咨询当地的残联或相关部门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