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不能分立的主要原因在于 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性,不能为民法所调整。具体来说,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人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及所产生的商事关系,而这些关系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由于国家对贸易采取了特许的政策,因此商人成为这一特许政策的受惠者和执行人。由于这些关系的特殊性,商法只能适用于商人阶层,而不能普遍适用于社会,这为商法典与民法典分立准备了物质基础和客观条件。

此外,民商合一的理由还包括:

私法一体化:

民事商事同是私法的调整对象,应实行“私法一体化”的立法体制。

避免立法重复:

在现代社会中,民事商事相互渗透、相互牵制,实难区分,民商合一能够避免立法的重复。

商人阶层的消失:

商人已不是一个独立的阶层,没有单独制定商法保护的必要。

减少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民商合一后,可以减少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综上所述,民商不能分立的主要原因是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性,而民商合一则有助于简化立法、避免重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减少法律适用上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