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具体支付日期如果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则应以月为周期,在截止当月的15日前支付给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可以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工资最晚可以延迟发放30天。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得出结论:
1.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具体支付日期,则最晚应在每月15日前支付工资。
2. 如果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支付工资,可以与工会协商,但最晚不得超过30天。
因此,工资最晚拖欠的时间为 30天。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用人单位将构成拖欠工资,可能面临法律处罚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