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正的让与担保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第2款前一句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第1款,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且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参照担保物权的规定优先受偿。但如果当事人仅有约定,而未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的,即学者所称的“后让与担保”,债权人不能直接对该财产参照担保物权的规定优先受偿,因为担保物权须有担保合同+物权变动公示。


2、对于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合同,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46条关于“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只要具备一般合同的效力要件,且不违反担保禁止性规定的,担保合同有效。.以物抵债协议,根据协议订立时间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后,可分为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在前)和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在后)。

3、对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在协议履行完毕前,新债与旧债并存;第三人或者债务人拒绝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也可以选择履行旧债。

4、对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协议中的流质流押条款无效,但部分无效不影响协议整体效力,也即以物抵债协议作为担保物权合同有效,但是否产生担保物权效力,应看其是否完成物权公示;根据是否完成物权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或者权利质押登记并交付),可以区分为已完成公示的以物抵债(让与担保)与未完成公示的以物抵债(后让与担保)。

5、对于已完成公示的以物抵债,债权人有权对抵债物享有担保物权,有权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未完成公示的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协议仍有效,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或者债务人继续履行该协议,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交付质物等,从而使债权人能够取得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