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通常由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具有鉴定权的机构进行。这些机构会依法指派或聘请享有司法鉴定权的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进行轻伤鉴定工作。

具体鉴定流程如下:

鉴定委托:

以“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为原则,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鉴定受理: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鉴定实施:

一般应当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时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鉴定意见: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建议您在进行轻伤鉴定时,及时联系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司法机关,了解具体的鉴定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鉴定过程的顺利进行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