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人员的期限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强制措施期限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总计最长37天。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需要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审判期限

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上述三类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一个月。

建议

羁押期限的计算涉及多个阶段和特殊情况,建议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援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