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一种法律概念,指的是为了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在中国,地役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保护。以下是地役权保护的相关要点:

地役权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如果当事人要求,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内容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但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地役权人应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行使权利,并在造成损害时进行恢复和补偿。

地役权期限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转让

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

通常情况下,地役权与需役地使用权共同让与,除非合同中有其他约定。

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可能因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而消灭。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供役地权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合作治理

激励土地权利人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自然生态保护的合作治理理念被广泛接受。

保护地役权可以归入私法地役权之中,具有非占有、意定和追及效力等特点。

相邻权

作为相邻关系双方当事人,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的相邻权,以保证通行、采光等基本权利。

以上要点概述了地役权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保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