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定力: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在原则上应推定为合法,除非通过法定程序被撤销或宣布无效,否则任何人都不得否定其效力。

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内容非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对行政相对人而言,一旦行政行为作出,他们必须服从;对行政主体而言,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拘束力:

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相关人员和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必须得到遵守和服从。

执行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采取必要手段,确保行政行为内容得以实际履行。

这些效力共同确保了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维护了行政秩序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