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公司不能拖欠养老保险费用,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六十三条进一步指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这表明对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追缴,且这一追缴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时效限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修正)》第十三条也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这些规定表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追缴不受普通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第6条中明确指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这意味着,即使超过了2年的时间限制,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人民法院将支持追缴养老保险费的行动。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公司不能拖欠养老保险费用,一旦发现欠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且追缴行为不受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