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简称“征地”,是指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使用的一项措施。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兴建厂矿、铁路、公路、港口、水利、国防工程等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在征收土地时,用地单位需要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用者即丧失土地所有权,被征收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而用地单位则获得使用权。

土地征用的特征包括:

主体是国家:

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

强制性:

土地征用具有强制性,被征用方必须服从国家的征用决定。

补偿性:

国家征用土地必须依法给予被征用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

使用权转移:

土地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但使用权转移给国家,征用条件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

土地征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选址、协商征地及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积以及划拨土地等步骤。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在法律后果上有所不同:

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所有权的改变,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土地征用:仅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

以上信息提供了关于土地征用的定义、特征、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的详细解释,帮助理解这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