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旨在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审判。以下是被告的主要权利:

提起诉讼和答辩的权利

被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答辩。

反诉的权利

被告有权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成为反诉的原告,而本诉的原告则成为反诉的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告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人。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被告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尊重。

申请回避的权利

被告有权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提出回避申请,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被告有权收集和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述和质证的权利

被告有权在庭审中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反驳对方的主张,并通过辩论论证自己的观点。

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被告有权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财产被转移或损坏。

上诉的权利

被告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理。

申请再审的权利

被告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申请再审。

控告的权利

被告有权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提出控告。

其他权利

被告还有其他一些权利,如选择调解、自行和解、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