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决定终止与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时,必须预先向用人单位提交辞呈并告知其意向。这一过程需遵守法规要求的提前 三十日的期限,并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对于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而言,则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以口头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其离职意向,以确保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3天以口头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建议在决定离职后,尽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在通知中明确指出最后工作日,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同意提前离职的,也可以按照协商的结果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