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残疾是指因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而导致的身体或心理某一部分结构或功能障碍,并导致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具体来说,残疾包括以下几类:
视力残疾:
指各种原因导致的双眼视力低下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分为盲和低视力两类。
听力残疾:
指各种原因导致的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言语残疾:
指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肢体残疾:
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及活动受限或参与局限。
智力残疾:
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精神残疾:
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精神残疾分为一级和二级。
多重残疾:
指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
在评估残疾时,通常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身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因素。具体评估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大体上都会包括对患者日常活动能力的评估。例如,在新加坡,评估残疾主要看患者是否能自己完成日常活动(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包括冲凉、更衣、进食、如厕、从床到椅子或者从椅子到床上以及行走(移动)的能力,并根据严重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
建议在进行残疾评估时,咨询专业的医疗机构或残疾人服务组织,以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