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离婚时享有一系列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残疾人。无论是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还是残疾人之间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残疾人一方的利益。如果双方不能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法院应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对残疾人适当多分。

处理住房时残疾人一方应有优先权。具体包括:

双方共同有的房屋,残疾人一方有权要求多分。

双方共同承租的房屋,残疾人一方有优先承租权。

残疾人结婚后居住在非残疾人一方的住房中,因离婚而无房屋居住的,非残疾人一方有条件的应当给予解决。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方应当予以经济帮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残疾夫妻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应当考虑残疾人父母一方的意愿。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时,应优先考虑残疾父母一方的意愿,同时确保子女的利益不受明显影响。

这些保障旨在确保残疾人在离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减轻其因离婚可能面临的经济和生活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