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 158天产假,其中包括60天的奖励产假。具体产假规定如下:
基本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产假:
难产的情况下,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产假: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终止妊娠产假
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此外,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因此,综合来看,湖南的产假政策是:
基本产假98天 + 奖励产假60天 + 难产产假15天 + 多胞胎产假(每多一胎15天) + 终止妊娠产假(根据怀孕月份不同,分别为15天、30天、42天或75天)。
总计,女职工最多可以享受到158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