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厂里病假期间的工资计算,主要依据《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以下是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计算基数
有劳动合同约定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无劳动合同约定的:若集体合同对月工资有约定,则以此约定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则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规定的工资的70%确定计算基数,且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计算系数
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天数
病假天数应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最低标准
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示例计算
假设某员工连续工龄为3年,病假天数为30天,且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690元。
计算基数: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计算,若正常出勤月工资为5000元,则计算基数为3500元。
计算系数: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即0.6。
病假工资:病假工资 = (3500元 / 21.75天) × 0.6 × 30天 ≈ 2948.05元。
病假工资最终应不低于2690元的80%,即2152元。
建议
企业在计算病假工资时,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建议企业在制定内部病假工资政策时,充分考虑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