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在审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谈话
对可能发生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监督对象进行谈话,可以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目的是收集信息或初步核实线索。
讯问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讯问,要求他们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讯问通常在立案后进行,并且需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询问
对证人(或被害人)进行询问,以了解与案件相关的情况。询问可以在调查过程中的任何阶段进行。
留置
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人员,依法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以便配合调查。留置措施应当在立案后进行,并且有严格的法定情形要求。
查询
对被调查人和相关人员的财产变动情况进行查询,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
冻结
对涉案款物进行冻结,以防止资金转移或隐匿。
搜查
对可能隐藏证据的地点进行搜查,以获取物证或书证。
调取
调取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的文件资料、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以获取证据。
查封
对涉案财产或物品进行查封,以确保其完整性和待查性。
扣押
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防止其被销毁或隐匿。
勘验检查
对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检查,以确定其与案件的关联性。
鉴定
对物证、书证等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或性质。
技术调查
在必要时,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手段,如监听、监控等。
限制出境
对涉案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防止其逃避法律追究。
通缉
对在逃的涉案人员发布通缉令,以便将其缉拿归案。
这些措施的使用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审查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