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专利无效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不符合专利法保护客体: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例如动物和植物品种、疾病的诊断方法、疾病的治疗方法、原子核变换方法、科学发现等。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为现有设计或与之前取得的合法权利无明显区别或冲突。
不符合合法性条件:
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专利文件撰写不合法定要求: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或者取得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权主体不合法:
违反《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后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取得了专利权。
程序违法:
在专利申请或审查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违法行为。
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可以纠正不当授予的专利权,确保法律上只保留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从而保护公众利益并维护专利系统的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