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的生育津贴计算遵循以下标准:
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 = (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 30天) × 产假天数
基数确定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
对于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参保职工第1个月的工资平均数计算。
应计发天数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实际享受的产假天数进行计发。
浙江省目前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
支付主体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他注意事项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时的医疗费用,已纳入医保范围,在相关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时可直接结算。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同时发放。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发布的参考资料,具体数额可能会根据个人情况和当地政策有所变动,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或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