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效力主要指遗嘱的法律约束力和可执行性。以下是遗嘱效力的具体含义和分类:

有效遗嘱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欺诈或胁迫。

合法财产处分: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书面形式: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无效遗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受欺诈或胁迫所立遗嘱:非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伪造的遗嘱无效。

效力待定遗嘱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当为这类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的优先顺序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首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的形式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由他人代写,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立遗嘱,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像遗嘱:与打印遗嘱类似,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