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衔的发放由 公安部负责。具体来说,警衔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政法各部门政工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而各级人民警察主管部门则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警衔标志的佩带办法和管理规定,并坚决制止违法制作、仿造、买卖、使用警衔标志和扩大发放警衔标范围的行为。此外,人民警察被装部门应当根据批准机关的授予警衔命令文件,发放警衔标志。
公安部不仅负责首次授予警衔,还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警衔的发放范围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以及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综上所述,警衔的发放工作由公安部统一负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