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为烈士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烈士褒扬金
烈士褒扬金的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80个月工资。
对于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了上述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
家庭困难者可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六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其他待遇
烈士遗属还可以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如果适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烈士遗属的基本生活,并体现对烈士及其家庭的尊重和抚恤。具体的待遇标准和发放办法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