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期限是指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时,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的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一般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则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则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果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