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
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
这些补贴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
误餐补助:
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及生活补助费:
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单位按国家规定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某些补贴和津贴:
例如,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离退休人员工资:
按规定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工资、补贴等:
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从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税。
某些节日补贴:
例如,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于正常工资之外发给员工的额外收入,不属于可免征个税的补贴、津贴,要依法纳税。
福利收入: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免税额度和适用范围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参考当地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