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轻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具体标准如下:
面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
达到3.5厘米以上可被认定为轻伤。
4.5厘米以上可被认定为接近轻伤二级。
面部多个创口或瘢痕的累计长度
累计长度达到6厘米及以上可被认定为轻伤二级。
累计长度达到10厘米以上可被认定为轻伤一级。
其他特定情况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功能。
眶部单纯性骨折。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功能。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功能。
面部轻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具体标准如下:
达到3.5厘米以上可被认定为轻伤。
4.5厘米以上可被认定为接近轻伤二级。
累计长度达到6厘米及以上可被认定为轻伤二级。
累计长度达到10厘米以上可被认定为轻伤一级。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功能。
眶部单纯性骨折。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功能。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功能。
2025-04-16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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