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权利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较严重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所依法拥有的权利。具体来说,行政相对人可以在收到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利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并且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负责。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重要法律程序。

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包括:

申请回避权:

如果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其回避。

委托代理权:

可以亲自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质证权:

对案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询。

申辩权:

就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申辩。

最后陈述权:

在听证结束前,有权就案件的事实、法律问题等陈述自己的意见。

以上权利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有机会表达和辩护自己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