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用地的归属主要取决于土地是否经过征用以及其用途。以下是具体规定:
国家所有的水利用地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权分配给农民且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
国家兴建水库和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以及河道整治工程之后,所余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利用,水利部门需要使用的,可优先考虑。
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利用地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建议
明确土地权属:在涉及水利用地的开发和管理时,应首先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合法合规。
征用与补偿:对于需要征用的土地,应依法进行征用,并给予合理的补偿,保障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
合理利用: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利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以上信息提供了关于水利用地归属的详细规定,有助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实际操作中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