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选举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委员会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包括主持选举、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律规定、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制发选民证、受理选民名单申诉、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等。

选民登记和资格确认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可以按居住状况或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民资格确认以户籍在本村并在本村居住为准,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但居住一年以上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也可以列入选民名单。

对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候选人产生

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或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由各选民小组讨论决定。

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名,实行差额选举。

投票和选举方式

投票可以采取流动票箱、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进行,确保选民方便投票。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可以对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另选其他选民。

填写选票要用蓝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不能涂改。

选举结果

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为当选。

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选举的领导和监督

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