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条件如下:

失独家庭或失独个人 :再生育服务对象应为相关部门认定的失独家庭或失独个人,且失独子女出生时间应在2016年1月1日之前(不含2016年1月1日)。

生育愿望与生育条件:

夫妻双方有生育愿望,且具备生育条件。

户籍要求:

夫妻双方至少一方是江西户籍。

再婚家庭:

一方或双方符合上述3项条件的再婚家庭,亦可纳入再生育服务对象。

子女情况

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的具体条件

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病残儿情况

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前子女情况

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再生育政策的实施既符合法律法规,又考虑到家庭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再生育,并需要按照相关流程办理相关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