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物证:

这是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的证据,例如作案工具、赃物、现场遗留物等。

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记载或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的证据,例如合同、遗书、信件等。

勘验、检查笔录:

这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用于固定和反映实物证据的内容。

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指对犯罪现场或相关场所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的情况、证据的位置和状态等。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带、光盘等实物存储和反映的,包含特殊信息(如语言、图像、密码、数据等)的音像资料。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可作为案件证据的数据,例如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电子照片等。

文物、古迹、遗址、建筑、碑刻、雕塑和绘画:

这些实物史料是历史的见证和历史知识的可靠来源,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历史,并具有形象直观性。

这些实物资料在法定证据种类中均属于实物证据,并在不同的案件和场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实物资料不仅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还能帮助人们更直观地理解历史和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