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罢免村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联名要求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提出理由
罢免要求应当明确提出罢免的理由,不得以一己私利或与村委会成员的个人矛盾为理由煽动群众。
申辩权利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程序规范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指导。
其他规定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不愿或者不宜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的,由村民委员会商定1名委员主持村民会议表决;村民委员会委员不愿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的,由村民委员会委员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推选1名代表主持村民会议表决。
委托投票
对外出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罢免投票日前20日发出通知,在投票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事前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其他18周岁以上能表达真实意愿的村民投票。接受委托投票的村民,不得接受超过3人的委托。
免职情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违纪违法而受到处分、连续三年考核排名末尾或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未履行职责且发表不当言论引发负面影响、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等情况下,可以被罢免。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罢免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村级的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