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在商标中所属第 9类电子产品。具体来说,手机属于9类大类中的小类0907,与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鼠标、键盘、计算机软件、导航、测量、摄影、影像或数据装置和仪器、芯片、电路板、监控设备、安防设备等电子产品同属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