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管制是指 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38条的规定,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违反禁止令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不予关押: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

限制自由: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社区矫正: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但需遵守特定的法律义务和监督规定。此外,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仍可在社会上正常生活,但需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

期限: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综上所述,管制是一种相对宽松的刑罚方法,旨在通过社会监督和教育,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同时保留其一定程度的自由,以便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