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以及《办法》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这一时限要求适用于政府采购中的质疑提出和答复过程,旨在确保供应商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并维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建议: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七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确保及时、有效地回应供应商的质疑。
供应商在提出质疑时,应确保其质疑函件内容完整、准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以便采购人能够及时作出答复。
若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