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诉讼地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原告

原告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原告具有以下特征:

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受理,也就没有民事诉讼的发生。

是主动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原告以一种主动的、积极的态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对民事诉讼的审判结果具有重大影响。例如,原告依法申请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撤诉,会导致民事诉讼的结束。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全部或部分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对审判结果中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担有很大的决定性作用。

被告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与其发生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与原告利益相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具有以下特征:

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的人。被告参加诉讼是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被告从形式上看,是消极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人。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被告的应诉。

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包括: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并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是指在同一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参与人。共同诉讼人包括:

必要共同诉讼人:因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必须共同起诉或应诉。例如,个体工商户的诉讼地位,如果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因同类法律关系或同类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例如,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授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包括:

法定代理人:由法律规定的代理人,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由当事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如律师、亲属等。

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在诉讼中也有其特定的诉讼地位和职责。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每种诉讼地位在诉讼过程中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