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卖方需要提交以下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自然人:身份证、户口薄、暂住证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变更登记资料。

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买卖合同。

订(定)货单。

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其他相关证据

销售合同的书面证明。

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如送货单、收据、结算表、发票等。

货物已通过检验或已为经验所接受的证据。

买方付款的证据,如银行转账凭证、转账支票等。

与诉讼请求或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争议点,以便法院能够全面、准确地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