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年限的计算主要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两部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全省统一规定的“统账结合”时间即1996年1月1日之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其在企业与单位参保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可以与在灵活就业窗口参保缴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在该实缴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算折算工龄)。

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职工在原单位按国家现行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工种折算工龄除外),可视同缴费年限。

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

缴费年限每满12个月按一年计算,不满一年的,也换算成年,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金时,这两部分需要合并计算。

特殊情况下的缴费年限处理

职工在中断缴费后又重新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后合并计算。

享受疾病救济费的病休职工,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职工被辞退后,原企业固定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如重新就业的,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建议

参保人员在计算缴费年限时,应确保所有缴费记录(包括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都被准确记录和合并计算。

对于中断缴费的情况,应及时补缴,以确保缴费年限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仔细核对缴费年限的计算,确保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