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享有 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医疗期的确定方法如下:
1.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此外,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1.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建议职工在请病假时,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以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