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地点的选择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般原则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殊情形

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原告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在不违反民诉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原被告双方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和票据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中,可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

票据纠纷中,可向票据支付地法院起诉。

建议

确定管辖法院:首先要明确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然后选择相应的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实际争议有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进行诉讼。

特殊情况下:如被告下落不明或被监禁,可以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信息,可以更加明确地进行起诉前的准备工作,确保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